加拿大宪法如何?
加拿大的宪政体制属于典型的混合型,既吸收了英国传统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等成分,又融合了美国民主共和制的因素(注意:是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党所鼓吹的“民主体制”!)。 1867年建立联邦制国家,1931年确立现今的君主立宪制度,颁布《加拿大宪法》(Constitution Act of Canada)。
按照该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别由一个一院制的国会(House of Commons)、一个由总理兼任总统的国家元首以及一个拥有重大审判权的最高法院管辖。 国会由选举产生,负责起草并通过法律法规;内阁(Cabinet)作为政府的核心,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院系统包括从地方到上诉法院,实行的是英美法系,即判例法体系。最高诉讼法院是加冕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亦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
在1982年以前,加拿大采用英帝国的“王室特许状”(royal charters)制,即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不体现在成文的宪法文本中,而是以英王的特许状即国王的诏书为体现。这些特许状最初授予殖民地议会在某些特定问题上的自行处理权,但到了现代,它们逐渐变成了赋予议会及联邦政府制定法律权力的总纲。虽然1787年的《美国宪法》及1215年的《大宪章》都具有同样的性质,但由于传统的作用,英国王室特许状更接近于加拿大式的宪法。
自1982年4月17日起,通过新的《皇室宣言》(The Royal Charter),加拿大取代了以往以英王特许状为基础的宪政体制,建立了以成文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体制。 1982年之后,加拿大的宪法主要包括三部分:《王室宣言》(the Royal Charter),各省宪(provincial constitutions)和《人权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其中,《王室宣言》是对1701年第一部宪法的重新制作,共7条,规定了一个国家的诞生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如选民的投票权、各个省的权利和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等等。它不仅是联邦和各省政府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书。
而《人权与自由宪章》则具体规定了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与条件,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这两项文件由乔治六世以皇家宪章的形式颁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符合它们的原则和精神。
各省有自己的省宪,通常比联邦宪法的内容更为详尽复杂,因为它除了要对省政府的职责作出规范外,还要对土地所有权、省级选举等具体事务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