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证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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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提法可能不太准确,所以先说一下我对“公证”的理解。 我理解的公证是指:以法律形式证明某一事实或文件真实的原则。 在这个理解基础上,所有能够用证据来证明的、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应该被定义为“公证事项”,并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定。比如我们到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出具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等,虽然这些证据在本质上与合同等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是为了证明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特定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制定的个人和企业法人等主体的“身份认证体系”,导致这些本应被“公证事项”的实体,由于缺乏一个权威机构统一出具凭证而被变相地赋予了一定的“民间”特性,即需要公证才能办的事,现在不需要公证也能办了(当然,从程序上,你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你进行公证,但费用总是要出的)——这就是我理解的所谓的“公证费”,或者说,这种“公证费”其实就是办事的成本。

而另一方面,对于某些不能直接被定义成“公证事项”的实物或者行为,如果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管理,就需要借鉴公证的制度和理念了,也就是说,对这些事物“公证”后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其进行确认(认可),进而实现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在这种意义上说,公证是一种制度设计。这种意义上的 “公证”一般被称为“赋予效力”,而我称之为“赋予公证性质”。 当然,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公证”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尤其是当国家对某种行为采取司法干预措施的时候,这种区分就显得不那么明显了。

回到问题本身,我认为你的提问可能与两个问题有关:一是韩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必须办理公证?二是如办理公证,应准备哪些材料? 第一个问题比较复杂,第二个问题相对简单一些。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 原则上讲,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办理审批、登记,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否则即为违法经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申请表,缴纳手续费,经许可机关批准,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地方或者部门不得限制外国人就业或者变相限制外国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录用。”

据此,首先,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的就业必须经过许可;其次,未办理登记取得许可的,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你说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韩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同时,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列入自己的经营项目或者营业范围;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 根据我所了解的国内现状,韩国企业(公司)驻华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临时机构,其工作职能主要是进行市场调查、了解投资环境、建立合资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接收外资转让的产权等,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无权签订民事性合同,即它只能以一般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所签署的文件只有转送函、介绍信及各类通知的权限,除非你要进行的是行政给付,例如申请商标权、专利权或者申请认定知名商品等的授予,否则,你不具备“公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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