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归国在何时?
1982年英国国会通过《使加拿大立法成为独立法律》(Canada Act ),该法是英国国会的正式立法,具有和英国本国立法相同的效力; 同时,英女王颁布《关于使加拿大法律成为独立法律的皇家宪章》(The Royal Charter of Parliament of Canada). 这是加拿大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文件!
《使加拿大立法成为独立法律》 共有3部分,分别对加拿大的参议院、议会和最高法院的权限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第5条对“加拿大法院体系”做了规定: “在1982年4月17日以前制定的一切英国殖民地或领地法律,只要没有专门授予其他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都应当视为由下列机构行使的管辖权: (a)凡关于刑事罪行的条款应归于总督依照本节规定的权力;
(b)所有其他条款应归于最高法院或首席法官按照本节规定的权力。 ” 第6条规定了总理有权代表国王颁发诏书,宣布处于紧急状态; 并授权总督在没有总理的情况下,有权在紧急状态下行使相应的权力。
《关于使加拿大法律成为独立法律的皇家册文》 主要是对《使加拿大立法成为独立法律》的第5条第(b)款作出细化,明确哪些权利属于联邦法院,哪些属于省级法院以及省法院是否享有审理刑事犯罪的权限的问题。 根据《关于使加拿大法律成为独立法律的皇家编文》,除联邦法院拥有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外,省级法院一般没有这一权力,除非获得皇家宪章的特别授权。
从1982年开始,尽管加拿大尚未成立单独的宪法法庭,但联邦法院拥有审查联邦政府及议会行为的宪法权。 随着1982年宪制文件的出台,作为英国自治领地的加拿大开始逐步走向自立。